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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促进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的实施意见

内容来源:江苏省工信厅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416 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19-03-28

苏工信装备〔2019〕189号 

 

各设区市工信、发展改革、科技、财政、人社、国资、税务、市场监管、政务服务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、银保监分局,各设区市银行分支机构:

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(以下简称“首台套”)是指在国内或省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、经用户初步使用或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,包括前三台(套)或批(次)成套设备、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、控制系统、基础材料、软件系统等。为贯彻落实《关于促进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》(发改产业〔2018〕558号)、《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》(苏政发〔2017〕25号)等文件精神,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,推动江苏制造业高质量发展,经省政府同意,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   
(一)指导思想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,以加快制造强省建设、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,以建立健全首台套发展体系为着力点,进一步解放思想、创新举措、加强协同,大力实施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和首台套示范应用工程,推动首台套市场化、规模化、产业化应用,提升江苏装备国内外市场竞争力。

(二)基本原则

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。坚持以企业为主体,以市场为主导,充分发挥市场在发展首台套方面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。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服务作用,为首台套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。

装备发展与产业提升相结合。围绕改善供给能力、满足高质量发展需求,聚焦重点,分类引导,着力发展产业发展急需、能够有效补齐做强产业链的短板装备;产业化、市场化前景良好,能够快速形成产业发展新优势的新兴装备;自主可控,能够有效支撑和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智能制造装备、系统和成套生产线。

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结合。推动首台套研发和应用两端协同发展,以需求牵引带动装备研发,以示范应用促进持续创新,不断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首台套创新机制和推广应用机制,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可靠性,不断推动自主创新装备深度应用和产业化发展。

装备发展与政策创新相结合。加强顶层设计,整合政策资源,创新政策工具,形成政策合力,打好研发、认定、应用、推广、保险等政策组合拳,加强部门、地区、行业协同,促进首台套重大装备加快发展。

(三)总体目标

到2020年,初步建立面向重点产业链的首台套研发、检测、认定、推广、服务等发展体系,创新发展和深度应用一批达到国内领先、国际先进水平的江苏首台套重大装备,首台套发展水平居于全国领先水平。

到2025年,首台套发展体系较为完善,高端装备制造业整体竞争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。

二、完善首台套研发创新体系
   
(四)加强规划和目录引导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创新趋势,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发展规划,明确重大装备发展目录,引导装备企业对标研制。按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,并对发展目录进行动态调整。(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   
(五)加强创新主体和载体建设。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、重点研发机构,分行业梳理首台套重大装备重点创新企业,组建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和创新联盟,协同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、技术创新中心、产业创新中心等新型创新平台载体建设,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整合,聚焦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发展。积极引导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参与开展首台套研发,鼓励众筹、众创、众包等多种创新模式应用于首台套研发。(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   
(六)建立健全工程化验证体系。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制造业创新中心、技术创新中心、质量检验中心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实验检验测试能力平台,重点围绕首台套工程化检验检测需求,加快完善相关标准、计量、检验检测和认证制度,建立用户认可的系统性试验验证评价体系,实现对首台套产品质量、安全、节能、环保、可靠性、智能化全面检测。(省市场监管局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科技厅、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
三、完善首台套认定管理体系
   
(七)加强标准制定和推广实施。积极有序推进首台套产品相关标准的制定,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成果转化为先进企业标准、团体标准、地方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,鼓励首台套装备研制企业在标准领域率先实现“领跑”。强化首台套产品相关标准的推广实施,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,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。(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,省市场监管局、省科技厅、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    
(八)严谨有序开展首台套产品认定和管理。制定完善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,明确认定要求和程序。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,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开展认定工作。加强首台套跟踪监管,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,建立首台套认定管理大数据系统,对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开展跟踪管理,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首台套认定产品目录。引入申报主体信用承诺机制,加强对认定企业、相关机构、专家的诚信管理,对于弄虚作假、严重失信者依法予以联合惩戒。(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,省市场监管局、省科技厅、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
四、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体系
   
(九)发布推广应用目录。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产品,按功能特点、主要服务领域制定发布《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引导各行各业采购使用。(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,省财政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   
(十)组织实施示范应用工程。围绕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,依托重点产业集聚区、行业骨干企业,组建一批能够长期承担首台套示范应用任务的示范应用中心。在重点领域实施首台套重大装备示范应用工程,组建用户、工程设计、设备成套、研发、制造、检测、服务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示范应用联盟,组建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的示范应用联合体,组织实施一批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。(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,省财政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   
(十一)加强示范成效评估。制定公开、客观、科学、可量化的首台套示范效果评估机制,总结示范经验、分析存在问题、提出改进措施,加强评价结果在政策制定、保险理赔、评审评比、表扬激励的运用。(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,省财政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
五、完善首台套首购首用政策体系
   
(十二)支持首台套招投标。对列入《目录》的首台套产品,视同已有市场业绩。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同类型产品时,按照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。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,投标单位在提交相关证明后,可以视为满足市场占有率、使用业绩等资质要求,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、技术参数等。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,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。(省财政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政务办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   
(十三)支持政府优先采购。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、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、首次投向市场、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,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,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,各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、国有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等各类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,应当根据《目录》从项目的采购需求制定、评分标准的设置上,落实优先采购政策,将首台套示范应用情况纳入项目考核评价体系。(省发展改革委牵头,省财政厅、省政务办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
六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服务体系
   
(十四)缩短专利获权周期。对首台套核心关键技术专利申请,给予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,缩短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等专利获权周期。(省知识产权局牵头,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   
(十五)优化知识产权布局。推动首台套研制、系统集成、检验检测、示范应用等单位加强合作,围绕产业关键环节核心技术和产业上下游,加强国内外首台套专利态势分析,开展联合攻关,形成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,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。强化国内外专利布局,支持海外专利申请,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,鼓励依法分享首台套知识产权。(省知识产权局牵头,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    
(十六)强化知识产权保护。对于通过认定的首台套产品,强化知识产权保护,畅通维权渠道,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打击力度,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,协同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。(省知识产权局牵头,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
七、构建高端人才支撑体系

(十七)加强人才培育和扶持。以企业为主体,以各类创新平台为依托,加快适应首台套研制需要的工程创新型人才培养。加大各类人才计划支持力度,重点引进江苏高端制造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领军人才、大国工匠。鼓励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端装备制造科研人员兼职兼薪、创新创业,各类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加大支持力度,并建立相应决策容错机制。(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,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    
(十八)加强正向激励和培训。对于首台套研制应用的有功人员,用人单位应给予奖励和表扬。加强高端装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,支持研发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合作。(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,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
八、建立军民融合发展体系

(十九)加强军民融合体系建设。建立适应新时代“军转民”“民参军”需要的军民两用首台套研发和示范应用会商机制和合作平台,制定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,通过联合孵化、专利转让、技术入股和知识产权托管等方式,加快军工科技成果转化。(省国防科工办牵头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
(二十)拓展民参军研制应用渠道。促进民口首台套企业参与军品研制和配套,鼓励军工企业开展首台套示范应用,组织实施一批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和工程。(省国防科工办牵头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参加)

九、建立综合政策支持体系

(二十一)集中资金支持。统筹省级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,支持首台套创新发展。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首台(套)重大装备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一定支持。结合智能制造工程的推进实施,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优先选用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。(省财政厅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)

(二十二)落实税收优惠。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。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,可按一定比例实行所得税税额抵免。首台套装备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,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。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,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%;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,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。对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首台套产品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,按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(省税务局、省财政厅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)

(二十三)完善保险机制。积极有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首台套装备申报保险补偿,按年度发布省首台套保险装备目录,对列入《目录》的产品在购买首台套装备保险时,符合条件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偿。推动保险公司完善运行模式和机制,优化事故责任鉴定流程,建立健全理赔快速通道,积累有关保险数据,不断优化保险方案,提供优质服务。支持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申报国家层面保险补偿。(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,省财政厅、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)

(二十四)创新金融支持。加强政策引导,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的融资服务,建立融资租赁与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对接机制,推动工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生产装备改造升级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建立首台套企业和项目贷款绿色通道,优化审批程序,提高审批效率,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等业务。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,支持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企业资产证券化。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作用,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首台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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