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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

内容来源:中国工信部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272 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21-07-09

工信厅科函〔2021〕161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有关行业协会(联合会)、标准化机构:


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,进一步发展壮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团体标准,按照《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》,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申报范围和条件


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、联合会、学会、商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(以下统称社会团体)正式发布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团体标准。申报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应至少实施6个月以上(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),且技术水平较高、应用效果较好,对促进质量品牌提升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引领作用,具备较好的系统性和体系性。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、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开展应用示范,主要包括:


(一)填补国家和行业标准空白的创新性团体标准;


(二)技术指标全面严于或优于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先进性团体标准;


(三)具有国际领先水平,同步推进国际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。


二、申报程序和要求


(一)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由社会团体自愿申请,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(联合会)等部标准化工作受托机构(以下统称推荐部门)推荐,向我部申报。我部管理的社会团体,以及属于社会团体性质的部标准化工作受托机构可直接向我部申报。


(二)社会团体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。同时提交两项及以上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,应结合团体标准的整体应用效果,按申报优先级排序填写《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》。


(三)推荐部门要结合本地区、本行业的实际情况,组织做好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,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。


(四)我部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、专家评审和公示,遴选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并向社会公布。


三、申报材料


(一)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(需加盖公章);


(二)团体标准发布文件(或复印件);


(三)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(附件1);


(四)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(附件2);


(五)团体标准的正式发布文本;


(六)团体标准应用情况证明(可多份,附件3);


(七)对于已转化为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,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。


四、申报工作安排


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材料的接收、整理和汇总等工作委托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承担,请各社会团体于2021年7月31日17点前寄送申报材料纸质件一份,同时在线申报电子版(网址:http://ttbz.miitstd.cn),纸质材料应与电子版保持一致,逾期不再受理。


邮寄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

邮政编码:100028

联系人及电话:李鹤 010-84142229/13120353593

姜立嫚 010-84142143/13611227186

电子邮箱:lih5@cape.avic.com

工业和信息化部联系人:刘傲010-68205240

附件:

1. 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汇总表

2. 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

3. 团体标准应用情况证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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